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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http:// www.qjrdw.gov.cn  来源: 责任编辑: 2022-12-22 14:59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已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21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2012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试行,2017年2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正式施行,2022年12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常务委员会部署要求,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助力綦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会议期间应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言简意赅,突出主题和重点,也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在活动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询问、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代替职能部门直接处理问题。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确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事后应完善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中予以公布。必要时可以在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主动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除生病或组织安排外出挂职、学习培训等特殊原因外,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不足总天数一半的;

(二)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主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在相关的履职活动中回避。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检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主动提出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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