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思考 |
|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http:// www.qjrdw.gov.cn 来源:本站 2017-02-09 00:00 |
|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常态、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于如何加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其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好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一)要充分认识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义。首先,必须要消除设立专门委员会与原来的工作委员会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错误认识。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密切了人代会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大的组织形式,使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力量得到了明显加强,给人大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得力助手和依法履行职权不可或缺的组织保证。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和自身建设,也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的监督,对于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性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明确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任期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一致。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在会议期间,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闭会期间继续行使职权,接受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协助完成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相关的监督工作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三)要明确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各地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定和文件,以及乡镇人大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配合上级人大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调研工作;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要明确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从各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人员组成,决定了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一点,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则遵循的机关领导负责制是不同的。 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理论研讨和工作研讨。包括日常进行大量的法律、理论学习与研究,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以及对今后的工作思路、方法进行研究、设计和具体方案的安排。二是开展调研。对人大的理论与实践、常委会专题工作、执法检查、问题调查,以及各项工作监督的可行性、可操作性、适用程度等,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厂企进行调查走访,倾听基层呼声和反映,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形成相应的调研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为人代会和常委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定各项重大事项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开会议事。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权力的运作形式,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开会议事。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必须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集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分析讨论,来共同完成,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有关议案和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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